
公告日期:2020-05-18
证券代码:834115 证券简称:中兴新地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深圳市中兴新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章程全文列示:
深圳市中兴新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中兴新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深圳市中兴新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中兴新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禾坪岗新地路 1 号 A
栋厂房 101-301、BCEFGHL 栋厂房整栋、ABC 栋宿舍整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800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
导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依法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物业租赁;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代收水电费;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许可项目:光波导芯片、光无源器件产品(包含但不限于光分路器、WDM 器件、光纤阵列、光纤光缆组件、精密传感器);ODN(包含但不限于:光缆交接箱、光缆分纤箱、光缆接头盒、光纤配线架、光纤活动连接器、室外机柜)及配套类产品、配线架系列产品、数据中心配套产品、通讯、电子产品结构件的精密加工和制造;机电及自动化产品、光电通信类产品、网络终端产品、基站配套设备、电源配电设备、雷电防护用品、包装材料和综合布线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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