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7-11-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辽宁天丰: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1-17

证券代码:834123 证券简称:辽宁天丰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辽宁天丰特殊工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无需相关部门批准。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开始时间:2017年12月6日9时00分

结束时间:2017年12月6日11时00分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六)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2月1日,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七)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

议案内容:鉴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慎重考虑,经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后,双方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就终止《持续督导协议书》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关于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

议案内容:经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后,东莞证券拟承接公司主办券商工作,并对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现公司就持续督导相关事宜与东莞证券达成一致,并同意签署相关协议。

3.《关于公司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说明报告》;

议案内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等规定,公司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辽宁天丰特殊工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说明报告》。

4.《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变更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内容: 公司拟与原主办券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终止持续督导协议》,与承接主办券商东莞证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上述协议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起生效。自持续督导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东莞证券承接公司的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以上变更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代表凭法人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席者身份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办理登记手续,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不受理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17年12月6日8时00分至9时00分

(三)登记地点:

公司会议室。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鞍刘路499号辽宁天丰特殊工

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潇潇

联系电话:0412-8727200

传真:0412-8727207

(二)会议费用:自理。

(三)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请于会议召开十天前提交。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辽宁天丰特殊工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辽宁天丰特殊工具制造股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