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4125 证券简称:ST 林中宝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广东林中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
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的。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提供担保 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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