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34134 证券简称:中业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郑州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将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 公司将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对投资者或者市场质疑的事
项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以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节 挂牌前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
过 200 人的,应当按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并在其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
(二)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
(三)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
按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
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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