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34151 证券简称:恒基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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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 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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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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