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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16 17:19:41 股吧网页版
博芯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博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16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16楼05-06单元518054
电话:(86-755)2155-7000传真:(86-755)2155-7099

关于深圳博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博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博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小卫律师、李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刊载的《深圳博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刊载的《深圳博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刊载的《深圳博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后)”);
4、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博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9年5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更正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后)。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后),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5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1206-07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郎红兵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截至2019年5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参加现场会议(含通讯方式接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2名,代表股份20,00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00%。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为: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40,6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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