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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3 16:14:11 股吧网页版
亿芯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4157 证券简称:亿芯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福建亿芯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无需提请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亿芯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亿芯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
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格式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送达以下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
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定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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