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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7:07:20 股吧网页版
杰事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1


证券代码:834166 证券简称:杰事杰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治理 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合 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 管部门、业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对董事会负责;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

(五)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六)总经理应责成各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应当披露的事项,上述部门的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上述负责人及义务人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披
露的信息依法合规,并应主动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
报备并披露。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同时向全国股转公 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 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
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 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
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的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 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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