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一)13:00 在安徽省合
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388 号公司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志祥律师、梅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2026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3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延期公告》,因统筹工作安排需要,公司拟将原定召开日期延期至 4 月 27 日,会议审议事项不变,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议案等事项均未变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一)13:00 在安徽省合肥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388 号公司第一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杨刚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进行了公告,延期通知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两
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4月 20日。经本所
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93,368,60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8,000,000 股)的 52.5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由本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进行监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宣布了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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