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
山西高科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4 楼 21 层邮编:0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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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山西高科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高科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西高科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高科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齐春艳律师、鲁悦欣律师出席了山西高科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査,査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査阅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査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他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登载了
《山西高科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山西高科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00 在山西高科耐火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峰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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