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9
证券代码:834171 证券简称:阿拉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7 日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5)
浙 0108 执 116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江南支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宇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农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房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宇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新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凤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凤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公司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吴宇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邱梅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3 月 18 日,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江南支
行(以下简称“原告”或“联合银行西兴支行”)与被告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信息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两份,借款金额
分别为 640 万元和 420 万元;两份合同均约定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3 月 11 日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85%,按月付息,每月的 20 日为结息
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当笔借款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 50%计收逾期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及罚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之日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日,原告向阿拉丁信息公司发放贷款共计 1060 万元。
2022 年 3 月 10 日,原告与阿拉丁信息公司、杭州房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控股公司)、浙江新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楚公司)、吴宇青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金额分别为
640 万元和 390 万元,还款日期均为 2023 年 3 月 9 日,展期利率 5.85%,按月
还息,到期还本。
2018 年 1 月 24 日,原告与杭州房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
同》两份,约定杭州房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
道江陵路 2028 号星耀城 1 幢 2301 室、2302 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6)
杭州市不动产权第 0060224 号、浙(2016)杭州市不动产权第 0060148 号〕分别
在最高融资债权本金 538 万元和 820 万元范围内为原告自 2018 年 1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 月 24 日期间向阿拉丁信息公司提供融资债权本金提供抵押担保;担保
范围均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
债权的费用;上述房屋均于 2018 年 2 月 5 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吴宇青、
邱梅芳分别出具保证函,均同意各自为原告向阿拉丁信息公司在 2018 年 1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 月 24 日期间提供的最高融资限额 2000 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本金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保证期间自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融资期限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
证期限自展期后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21 年 3 月 11 日,阿拉丁控股公
司、新楚公司分别出具《最高额保证函》,均同意各自为原告向阿拉丁信息公司
在 2021 年 3 月 11 日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期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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