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证券代码:834179 证券简称:赛科星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变更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
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公司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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