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证券代码:834179 证券简称:赛科星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风险可控的,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行
业前景、经营及财务状况、信用情况、重大涉诉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基本资料;
(二)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三)与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复印件;
(四)反担保的相关资料(如有);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
(一)资金投向或主营业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财务状况较差、经营风险较大,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条件的;
(六)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七)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应保证合法
有效。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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