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证券代码:834179 证券简称:赛科星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事项是指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将公司现
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通过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的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
程序通过,重大对外投资必须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事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四)对外投资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上述应由总经理批准的事项,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决定实施。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交易额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四)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交易额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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