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2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8]第71号
致: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的委托,指派孙艺茹、夏家林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工大高科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工大高科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进行公告。
2018年5月18日15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82号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2会议室举行,由公司副董事长诸葛战斌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工大高科股东和授权代表共21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合计持有或代表股份60,677,640股,均为是截止 2018年5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工大高科股东。工大高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第1页共4页
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预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
司提名苏燚等7人为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工大高科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并于2018年4月26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等签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677,64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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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677,64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677,64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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