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9]第76号
致: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工大高科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工大高科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进行公告。
2019年5月18日15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82号工大高科302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魏臻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工大高科股东和授权代表共21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合计持有或代表股份59,505,0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46%,均是截至2019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工大高科股东。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事项相符,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05,04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05,04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05,04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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