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4182 证券简称:工大高科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 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 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 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也不包括证券 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 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投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与其他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合资设立企业或合作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必须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 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 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定。
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投资 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被授权机构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 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时对投 资做出调整决策。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对 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估。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十条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可以在其审批标准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审议批准相应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注重对外投资的投资风险、投资收益等关键指标。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益并 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
中介机 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聘请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 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 案后,应当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事项。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根据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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