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4182 证券简称:工大高科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增 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定和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
履 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
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投 资者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五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 20%。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审议、调整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利润分配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 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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