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7
公告编号:2020-016
证券代码:834182 证券简称:工大高科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加强对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 诺及履行 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
公告编号:2020-016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二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文书,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文书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 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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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 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 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 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 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或者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 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做出的或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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