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4182 证券简称:工大高科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
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本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
议 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保 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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