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国都证券
关于秦皇国际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都证券作为秦皇国际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公司治理 其他(违规担保、违规关联交易) 否
2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3 生产经营 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是
4 生产经营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是
5 生产经营 其他(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是
6 其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多起 是
重大诉讼,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7 其他 其他(不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涉嫌 否
伪造借款合同等)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根据(2024)冀 03 民终 3347 号《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以下简称“法院判决书”),2020 年 5 月 25 日,自然人曹松(出借人)与秦皇
岛秦正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以下简称“秦正旅游”,系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华洪生(担保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爱红(担保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秦皇岛盛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以下简称“盛景地产”,公司控股股东)、秦皇岛秦皇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担保人,以下简称
“秦皇大酒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公司(担保人)签订《担保借款
合同》,曹松向秦正旅游提供借款一亿元,借款期限 4 个月,从 2020 年 5 月 25
日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止,借款用途为用于缴纳公司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上
述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 2 年,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
2023 年 6 月 24 日,曹松与秦正旅游、前述担保人签订《债权确认书》,确
认截至 2023 年 6 月 24 日,欠款本金一亿元及利息给付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
秦正旅游承诺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自愿为
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三年。
根据法院判决书,秦正旅游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收到转账共计一亿元,并于
当日归还 250 万元,故 2020 年 5 月 25 日,秦正旅游欠付曹松本金为 9750 万元。
秦正旅游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期间,共计还款 500 万元,应
扣除利息后抵扣本金,经法院计算,截至 2023 年 6 月 24 日,秦正旅游欠付曹松
本金 77,424,857 元,利息 18,497,315 元。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4)冀 0302 民初 8297 号民事
判决;
二、秦皇岛秦正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
曹松借款本金 77424857 元及利息 660692 元(以 77424857 元为本金,利息自 2021
年 12 月 25 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秦皇岛盛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秦皇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秦皇国际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爱红、华洪生对本判决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皇岛秦正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曹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2025)冀 0302 执 2287 号《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书》(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法院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4)冀 03 民终3347 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法院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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