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4185 证券简称:黎明钢构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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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中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障公 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202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
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利润分 配规划及安排的理由、依据和对公司发展的影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邮箱、投资者热线、公司网站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并依法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为公司可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本制度所称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经审计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历年税后净利润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余额,不得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注册资本进行分配。
(四)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准。如代扣红利税金的,公司应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战略发展需
要及偿债能力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的,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的原则;
(四)利润分配后公司不得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即不得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进行利润分配;
(五)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及比例
(一)分配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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