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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6:58:24 股吧网页版
黎明钢构:承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834185 证券简称:黎明钢构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中的《承诺管理制度》,表 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 人”)及公司自身所作承诺的管理,规范承诺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 年修订)、《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资产重组、股权稳定、同业竞 争、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金占用、环保合规、投资者回报、公司治理等重 要事项,向公众、监管部门或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开声明、 保证、安排或补救措施。

公告编号:2025-038

第二章 承诺的作出与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验证性;
(二)设定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适时”、“条件成熟时”等模糊性表述;
(三)如履约涉及行政审批、行业政策限制等外部条件的,应明确说明前提条件及无法获得审批时的替代方案或补救措施;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及背景;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
(三)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四)不能履约时的替代方案、补救措施或约束机制;
(五)履约担保安排(如有),包括担保方、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
(六)违约责任及声明;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在承诺作出后 2 个交易日内,将承诺事项在符合监管要求
的信息披露平台单独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履行进展。

第六条 在公司收购过程中,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同步提出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持续督导收购人履行承诺。

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有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收购人成为新实际控制人后,相关义务应由原承诺人继续履行,或由收购人书面承接,并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说明承接安排及责任划分。

第三章 承诺的履行、变更与豁免

第七条 承诺人应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义务,不得无故变更、撤销或不履行承诺。当履约条件即将成就或已成就时,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5-038

第八条 除因以下不可抗力或法定事由外,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承诺客观上无法履行; (二)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战争等不可抗力;
(三)继续履行承诺将严重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
(四)全国股转公司或监管部门另有明确要求。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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