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4185 证券简称:黎明钢构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中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募集资金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或
其他合法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对募集资金的使
用承担审慎管理责任,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募集资金被违规使用或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或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应与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通过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控制主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与主办券商(或持续督导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署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依法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股东会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并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工具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借予他人、委托理财、质押、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认购新股、申购可转债、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五)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项目可行性、
预计收益、实施进度等重新评估,并披露评估结果及后续安排:
(一)项目市场环境、技术条件或政策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披露的募投项目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计划的 50%;
(四)其他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重大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预先投入事项真实、合规,且与募投项目直接相关;
(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四)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文件已明确披露拟置换金额且金额确定的,可简化程序,但仍需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
(二)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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