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4185 证券简称:黎明钢构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黎明钢 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据《证券法》《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
定确定。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传播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任何其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更新与报备工作;
(二)汇总并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督促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四)根据监管要求,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
(五)配合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的调查。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事务,包括档案建立、过程留痕、制度宣贯等。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拟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数据等,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报董事会秘书复核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的,应要求纠正,并可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确保知情人登记完整,并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内幕交易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的,应与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 121 条、《公司章程》第四章)。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未公开信息:
(一)公司经营方针、战略的重大调整;
(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或处置;
(三)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五)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或大额赔偿责任;
(六)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或董监高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利润分配、增资扩股、股份回购计划;
(十三)股权结构重大变化;
(十四)对外担保重大变更;
(十五)营业用主要资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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