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6
公告编号:2024-019
证券代码:834193 证券简称:大川新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大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4 年 8 月 15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8 月 11 日
作出主体:其他(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湖环(长)罚字[2024]48 号、湖环(长)罚字[2024]49 号)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江大川新材料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限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浙江大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新材”)存在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4-019
(一)违法违规事实:
1、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
及案号“湖环(长)罚字[2024]48 号”), 2024 年 5 月 15 日正常生产,废气
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长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厂界无组织臭气进行采样监测,帮界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不符合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 1 之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
及案号“湖环(长)罚字[2024]49 号”),2024 年 5 月 15 日执法人员对公司进
行检查发现,公司为使用有机溶剂的化工企业,且载有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总数≥2000 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应该至少每 6 个月进行一次 LDAR 检测。公司最近一次
LDAR 检测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且至今未重新开展 LDAR 检测。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给予大川新材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给予大川新材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4-019
本次处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金额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后,公司积极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将吸取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强化环保意识加强安全环保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环(长)罚字[2024]4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环(长)罚字[2024]49 号】
浙江大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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