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4196 证券简称:大娱号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大娱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大娱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福建大娱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福建大娱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担保金额或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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