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834209 证券简称:正合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国家的相关法规以及《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审议下列
重大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和接受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书面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提议均指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