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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正合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834209 证券简称:正合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的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三条 以下人员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认定的关联人;

(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下列关系不视为公司关联人的主体:

(一)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存在经营依赖性的企业或个人;

(三)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财产或权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

(一)有形财产。包括所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能源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等;

(二)无形财产。包括商誉、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财产;

(三)劳务与服务。包括劳务、宿舍、办公楼及设施等物业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含保证、抵押等)、租赁、代理等应当获取对价的服务;
(四)股权、债权或收益机会。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董事会、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四)关联交易定价应不明显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必须坚持依据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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