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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03 16:08:15 股吧网页版
【2019】第182号关于对大卫之选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审查二次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03

关于对大卫之选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审查二次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2019】第182号
大卫之选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大卫之选)董事会并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针对你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回复的我部问询事项,我部认真阅读你公司回复并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对外投资

你公司回复称对共青城浩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浩嘉投资)出资4000万元,浩嘉投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9000万元,你公司占其注册资本比例为44.44%。

请你公司说明:

(1)对浩嘉投资的股权出资核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结合浩嘉投资的财务报表以及经营情况,说明公司对浩嘉投资的出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

你公司回复称大卫食品网络销售渠道截至目前仍未变更,大卫食品股东的工商变更事项于2019年1月完成。网络销售渠道未变更的主要原因为2018年7月你公司与雀巢仲裁导致支付宝限制。

从2018年9月起,邹莹接管大卫食品的运营业务,大卫食品的现有库存及入仓商品出售给你公司,并由你公司负责在网络销售渠道进行销售。

请你公司说明:

(1)2018年7月你公司与雀巢仲裁的具体事由、占净资产的比重,未在临时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原因;

(2)截至目前,大卫食品控股股东为蒋治宇,大卫食品与你公司的销售交易是否作为关联交易履行了审议程序;

(3)截至2018年12月31日,大卫食品工商变更与销售渠道均未发生变更,你公司确认对外出售大卫食品股权的投资收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收入确认

请会计师结合挂牌公司业务模式,说明收入确认采用收入总额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特此函告。

公司监管部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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