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34218 证券简称:和创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相关表述修订将不在下表中逐条列示;
2、因删除或新增条款导致的序号调整等非实质性修订将不在下表中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法律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
司税后利润支出,并应当在 1 年内转 利润支出,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给职工
让给职工或注销 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控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卖本公司股票: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至公告日日终;(二)公司业绩预告、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三)自可 日终;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5 日内;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四)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期间。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