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8-26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众高科(北京)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2015]海字第[089]号
中国·北京
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5层,邮政编码:100044
15F,Building1,No.59,GaoliangqiaoRoad,HaiDianDistrict,Beijing100044,P.R.C.
电话(Tel):86-10-82653566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一五年八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众高科(北京)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2015]海字第[089]号
致:合众高科(北京)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合众高科(北京)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高科”或“公司”)与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聘请,担任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项目组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合众高科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资料,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业务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内容的,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司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否则本所律师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引用的有关内容,将进行再次审阅及确认。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释义
在本法律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