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12
关于对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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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慧), 办
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6 号兴创大厦 1701 室。
万辉,男, 1966 年 4 月出生, 时任紫竹慧董事长、 总经理。
经查明, 紫竹慧股东量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
力资产)于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8 月期间与投资者签订过股
份转让暨代持协议。量力资产是万辉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截
止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量力资产持有紫竹慧股份数量 7,235,858
股,持有比例为 2.8320%。前述股权代持协议涉及投资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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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人,涉及金额 42,858,000 元,涉及股数 364.1 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
万辉主导量力资产与投资者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导致股
权代持行为发生,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第三条、《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的规
定, 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紫竹慧、 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紫竹慧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信
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
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
紫竹慧,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
分。
万辉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此告诫
万辉,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
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紫竹慧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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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2019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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