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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2-04 21:29:01 股吧网页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泰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一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2-0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辅导机构”)接受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昂能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辅导机构。2020

年 11 月 19 日,泰昂能源的辅导申请获得贵局备案,现就本期(2020 年 11 月-2021

年 2 月 3 日)的辅导工作情况向贵局汇报如下:

一、本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本期辅导经过

按照《辅导协议》与《辅导计划》的内容,招商证券辅导小组成员对泰昂能源进行了详尽、深入的尽职调查并进行了授课培训。在本期辅导期初,招商证券辅导人员与泰昂能源有关人员就本期辅导内容以及泰昂能源目前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有针对性地确定了本期辅导工作的重点。随着辅导工作的开展,招商证券辅导小组成员对辅导对象进行了集中授课培训,查阅了公司提供的底稿资料,及时与泰昂能源公司人员进行沟通,准确地掌握泰昂能源的第一手资料,询问辅导工作的效果,及时反馈对辅导工作的意见,并对下一期的各方面工作提前做出调整及安排。

本期辅导期间,招商证券辅导人员还针对尽职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

(二)保荐机构、辅导人员组成及变动情况

招商证券参加辅导的人员:张迎、丁一、何家曦、陈思岳。以上人员均为招商证券正式员工,拥有丰富的股票上市辅导、发行承销、上市保荐的工作经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所”)和北京市中伦律

泰昂能源实施辅导工作,上述情况符合相关要求。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与辅导人员均未发生变动。

(三)接受辅导人员

本辅导期内,接受辅导人员为泰昂能源的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1、辅导的主要内容

(1)建立工作底稿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招商证券辅导人员对取得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正在完备工作底稿。

(2)授课培训

辅导工作小组对泰昂能源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了集中授课培训。招商证券辅导小组对 IPO 市场总体情况、不同上市板块的要求对比及流程、IPO 申报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形成课件,对泰昂能源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了授课讲解。此外,大华会所就企业内控流程梳理与评价等内容进行了授课培训;中伦律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修订进行了解读。

(3)组织自学

招商证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并发放给泰昂能源的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2、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在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对泰昂能源开展尽职调查,不断完善工作底稿。

3、辅导方式

在辅导过程中,招商证券辅导小组针对实际情况,主要采取组织自学和现场授课的方式。

4、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在本阶段,招商证券按照原先制定的辅导计划执行辅导工作。

(五)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在本阶段招商证券及辅导对象均履行了辅导协议规定的应承担的义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六)辅导对象按规定和辅导协议参与、配合辅导机构工作的情况

在本期辅导中,辅导对象为招商证券的尽职调查提供了必要的资料,安排了辅导集中授课,符合辅导规定和辅导协议的要求。

(七)辅导对象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

辅导机构在辅导机构官方网站公告了辅导信息。截至 2021 年 2 月 3 日,辅

导机构和辅导对象未收到社会公众的举报或其他反馈。

二、辅导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辅导对象主要经营状况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辅导对象的其他情况

1、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情况

在本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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