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08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新宇律师、苏海滨律师(“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7年4月17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7年5月8日召
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2017年4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
告并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余细香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截止2017年4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需提交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需提交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5、审议《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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