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源环境”)的委托,指派律师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9年4月25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了《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于2019年5月15日9:00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3439号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12,000,000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2.《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12,000,000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3.《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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