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9 17:06:04 股吧网页版
澳冠智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4276 证券简称:澳冠智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澳冠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澳冠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及《苏州澳冠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是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负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扰时,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或者未完成上述报告义务的,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辞职报告自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