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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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前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前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37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前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宁波前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宁波前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发出《宁波前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10:00 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蔡辉女士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并经公司确认,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3,126,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4%。
2、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2、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议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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