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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好百年: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1-01


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判决书的日期:2018年10月3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4月1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宋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庞德、李伟锋、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马文钦、马锦惠、王兰娥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文瑜、夏茜、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与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富公司”)关于深圳市福田区彩天名苑裙楼1-4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福田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双方2014年9月12日之前的租金和场地占用费已有终审判决。对
“2014年9月12日后的场地占用费,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且被告最终搬迁日不确定,金额无法确切计算,故本案暂不予处理,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在终审判决之后,华富公司仍然拒不交还场地,一直到2017年3月,通过公司和福田区政府公安部门的努力,才将场地收回并交还给租赁物业的业主方,但公司已经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向业主支付了巨额的赔偿。

在诉讼期间,被告间有非法转移公司资产、抽逃注册资金之行为,致使(2016)粤03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就终审判决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华富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4执9966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为挽回损失,于2017年11月14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马文钦、马锦惠、王兰娥为本案被执行人,公司于2018年4月4日收到(2017)粤0304执异2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王兰娥为被执行人。

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于2018年4月18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追加马文钦、马锦惠为本案被执行人。

故,公司依法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执异226号《执行裁定书》内第三项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2、追加马文钦、马锦惠为(2016)粤0304执99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等由马文钦、马锦惠、王兰娥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马文钦、马锦惠辩称:

一、马文钦、马锦惠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所称其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没有事实依据。1、马文钦、马锦惠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007年8月17日,马文钦投资10万元注册成立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根据
马文钦已完成出资。2011年3月7日,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增加到100万元,根据深圳税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税博验字【2011】6号验资报告及银行流水,马文钦已将增资款90万元存入公司验资专户。2014年1月3日,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增资3000万,根据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马文钦、马锦惠的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可知,其二人已履行出资义务,并由公司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证明马文钦出资300万元,马锦惠出资2700万元。2、股权转让价格与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并没有必然关联,而是与公司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和盈利情况有关,股权转让是转让、受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价格合理。2011年3月22日马文钦将其持有的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郑光涛,马文钦、马锦惠在2013年3月5日又以合计100万元的价格分别从郑光涛处受让10%、90%的股权,其后因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状况不佳,马文钦于2014年4月18日将持有的深圳市华富创新技资有限公司股权转厂让给深圳市英智驰科技有限公司,马锦惠于2015年10月16日将其股权转让给王兰娥,股权转让前马文钦、马锦惠均已全面完成出资义务,对外转让股权的价格系依据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而定,与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并无必然联系。

二、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万元用于支票备用金、90万元增资转入基本户后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增资款2190万元是用于理财投资,均合法且符合公司经营用途和盈利目的。1、公司设立后,尾号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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