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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3 19:45:42 股吧网页版
嘉盛光电: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834284 证券简称:嘉盛光电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条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
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公司设监事会副主席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或者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监事会副主席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的,由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或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
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遣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和/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充分征
求各监事的意见,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向公司员工、公司职工大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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