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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3 19:47:13 股吧网页版
嘉盛光电: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834284 证券简称:嘉盛光电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和《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
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必须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需要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应
当经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被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者企业信用报告显示良好;
(三)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四)公司已经为被担保人提供过担保的,未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被担保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该担保事项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

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
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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