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公告编号:2026-004
证券代码:834288 证券简称:宝德生物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5 月 6 日,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原告辽宁广燕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燕彩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6)辽民申 757 号。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广燕彩钢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根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辉
公告编号:2026-00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3 年 8 月 27 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 200 万元。原告于 2013
年 8 月 27 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 200 万元汇入被告公司的开户行中国银行
哈尔滨市动力支行。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再审请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偿还再审申请人借款本金200 万元及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理由:1、原一、二审对广燕彩钢公司与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认定错误;2、原一、二审对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抗辩事由及证据的认定错误;3、本案是二家公司之间的诉讼,原一、二审却以二个案外自然人本不存在的关系来认定案件事实;同时本案一审判决是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未予纠正,直接导致广燕彩钢公司财产损失。广燕彩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收到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
辽 1202 民初 3806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28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广燕彩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情况
2025 年 4 月 2 日,公司接到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广燕彩钢公
司提起上诉,开庭时间定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2025 年 6 月 3 日,公司收到辽
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12 民终 359 号,判决如下:
公告编号:2026-00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2,800 元,由辽宁广燕彩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再审情况
2026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辽
民申 757 号,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广燕彩钢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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