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4289 证券简称:西麦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州西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
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西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西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根
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广州西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适用于
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
外担保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
提供任何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均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不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