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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7 16:31:40 股吧网页版
宝胜电气: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7


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834296 证券简称:宝胜电气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5]44 号
文批准,由宝胜集团有限公司、国华荏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变压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先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五名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21000778042463F。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ATICBAOSHENGELECTRICCO.,LTD.

公司住所:江苏省宝应县东阳北路 666 号

邮政编码:225800

第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公司根
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依法增减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
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董事长,并依法进行登记。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公司
接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对公司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遵守国家和航空工业集团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
道德,维护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安全,保证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制度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党
支部,统筹设置党务工作机构,保证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同时按规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支部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
公司中设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支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支委委员、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支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支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的,应当向公司注册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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