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4300 证券简称:合泰电机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常州合泰电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合泰电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合泰电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 州合泰电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订《常州合泰电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资产抵押或质押或以上述形式为他人提供的反担保等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量力而行、严控风
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
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五)、(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
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
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或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三)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五)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七)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未能提供反担保或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九)存在其他重大担保风险或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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