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1
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4303 证券简称:华龙期货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
书,案号为(2025)甘 01 民初 360 号,于 2025 年 8 月 1 日收到传票,本案拟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3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省铜仁碧江智慧城市运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铜仁市碧江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必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曾用名: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6 月,原告与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暨信托终止协
议》,约定:原告受让大业信托与被告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投资合同》项下、大业信托根据“大业信托-华龙 2 号(铜仁债权)被动事务管理类资金信托计划”向被告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发放的贷款后被告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未偿付的剩余债权。
2020 年 7 月,原告与被告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投资合同展
期协议》,约定将受让的 13 笔债权到期时间做相应展期。基于上述展期,2020年 7 月,原告与被告贵州省铜仁碧江智慧城市运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被告贵州省铜仁碧江智慧城市运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展期债权包括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0 年 7 月,原告与被告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被告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以已经与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应收账款519,405,600 元对上述展期债权包括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等债权提供质押保证。
公告编号:2025-023
2021 年 3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碧江
智慧城市运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投资合同展期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约定将《债权投资合同展期协议》中还款进行调整,担保人担保责任不变。现上述被告仍未按《债权投资合同展期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向原告偿还债权本息。
经原告多次催讨,上述被告仍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债权本金 139,730,298.09
元,并支付利息 30,651,394.08 元(利息计算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 10%计算至被告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50,000 元;
以上暂计为:170,531,692.17 元。
3、判令被告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享有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对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519,405,600 元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由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第 1、2 项诉讼请求涉及的应收账款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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