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公告编号:2025-052
证券代码:834303 证券简称:华龙期货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6)63 号---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规定,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公告编号:2025-052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做其他用途。同一次股票发行所募集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股票相关文件中披露及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等情形时,公司应当予以公告。
第七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及《股转系统公告(2016)63 号---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规定要求,公司募集资金在上述规定允许的金融类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使用,并按照公司章程限定权限内进行审核、审批及使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
公告编号:2025-052
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
(四)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公司主业的相关程度、协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