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2026)兰汇意字第 27 号
中国·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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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2026)兰汇意字第 27 号
致: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委派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会议决议召开。
2、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华龙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 10:00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
持。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15:00—2026 年 4 月 22 日 15:00。
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据此,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联系方式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计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04,28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564%;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324,2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8%。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2025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预计公司 202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各项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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