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14
关于对广东悠派智能展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晓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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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591
当事人:
张晓钟, 男, 1968 年 12 月生, 广东悠派智能展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派智能)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悠派智
能董事长。
经查明悠派智能在 2016 年 4 月股票发行中, 悠派智能实际
控制人、时任悠派智能董事长张晓钟向发行对象深圳市诚隆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隆投资) 出具《承诺函》,涉及
股价补偿、股份回购等事项,具体内容为:( 1)本次发行完成后,
如悠派智能进行任何新一轮增资扩股的发行价格低于本次投资
人对悠派智能在该新一轮增资扩股前所累计的平均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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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张晓钟对投资人进行补偿,使投资人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成
本降为与新一轮发行价格相同(管理层及员工激励除外)。( 2)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悠派智能启动新三板做市,当引入做市商
的每股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由张晓钟向投资人承担差额
补足义务,差额金额=投资人所持股份数*(本次发行投资人入
股价格-做市商入股价格)。( 3)如悠派智能未能在本次发行完成
后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 IPO)申报材
料,张晓钟承诺,如投资人提出回购主张,则张晓钟向投资人支
付现金(包括本金和利息)回购投资人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利
息按照年化利率 10%计算。
2016 年 9 月,悠派智能披露《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因张
晓钟未将《承诺函》 相关内容告知有派智能,导致上述涉及特殊
条款内容未及时披露。
诚隆投资将发行取得股份部分转让给珠海市诚道天华投资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诚道天华), 2018 年 1 月,
张晓钟与诚隆投资、诚道天华签署《补充协议》, 约定了回购相
关事宜。因张晓钟未及时将上述协议内容告知悠派智能, 导致
上述涉及特殊条款的内容未及时披露。
张晓钟未能将私下与投资者出具承诺、签订协议的事项报
悠派智能, 导致悠派智能未能充分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
则》) 第 1.4 条、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股票发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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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试行)》(以下简称《 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与
《 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张晓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张晓钟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发行业务细则》 等相关业务
规则发行股票,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此告诫张晓钟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
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悠派智能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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