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10
关于对烟台联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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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25
当事人:
烟台联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 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
航天路 101 号, 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卓
能材料) 控股股东。
经查明, 烟台联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8 月 21 日,烟台联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增持
卓能材料股份 3,725,000股,持股比例由 65.278%变动为 75.625%,
持股比例分别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70%、 75%时未暂停
股票交易,未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烟台联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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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烟台联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
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作为挂牌公司投资者,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 规范进行股票交易。特此告诫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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